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遵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
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
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
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
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参与土木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审评、评标,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八)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九)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组织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学
生奖等)的评选;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
(十一)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还包括学生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
(一)会员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4.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5.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学生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会
员条件推荐,报本会审查批准后,最后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申请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及本会会员介绍,由
本会直接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入会申请及会费交纳的具体办法,按本会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学生会员
(一)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
会员;
(二)学生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的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学校应建立学生会员小组,对学生会员进行管
理。具体办法按本会学生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在所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五)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资深会员
(一)资深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会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本会会员,并在本学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者;
2.在土木工程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理事介绍或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
后,颁发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资深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2.优先被推荐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3.承担本会或专业分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2.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3.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者。
(二)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
书。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
、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具
体办法依据本会团体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注册费;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4.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
(一)个人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
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
由本会直接或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
证。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
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
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
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
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
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
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
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建设部和中国科协拨款;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